《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
(3)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深井铸造工艺的,相关要求按照第五条有色企业(三)、(六)、(七)、(八)、(九)、(十)项执行。
【解读】
判定情形: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解读】
判定情形: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解读】
1.说明:
2.判定情形:
(1)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
注:“正下方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最两端的铁水、钢水、液渣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为界的车间地坪区域(图4-2)。
“吊运工艺极限边界”是指因生产工艺需要,铁水罐、钢水罐、液渣罐(包、盆)位于兑装位、倒罐位、钢包回转台、浇铸位或者地面轨道极限起吊点时,吊运跨纵向靠近最两端方向的罐(包、盆)外壁到达的垂直边界位置(冶金企业下同)。
炼钢连铸的铸余渣罐(包、盆)位于起吊点时的外壁不视为熔融金属吊运工艺极限边界。
(3)炼钢厂位于车间架空层平台的转炉操作室,其面向铁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
注:“实体墙”是指砖墙、混凝土墙或者采用耐火材料砌(浇)筑的墙体(冶金企业下同);“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是指操作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出入门、观察窗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冶金企业下同)。
(4)炼钢厂架空层平台的AOD炉、VD炉、VOD炉的操作室,其面向铁水、钢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铁水罐、钢水罐吊运跨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5)炼钢厂连铸流程采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或者钢包回转台单跨布置的连铸平台操作室,其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连铸平台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注: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包括正对连铸跨和面向钢水罐行走路线两个方向。
(6)炼钢厂钢水罐冷(热)修工位、铁水罐冷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或者设置在吊运跨纵向最两端时,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注:“安全防护要求”是指钢水罐冷(热)修工位、铁水罐冷修工位的罐体外壁(靠近罐体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一侧),与熔融金属吊运工艺极限边界间距大于等于15米;钢水罐热修工位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还需设置高度大于等于2米,宽度超出热修操作工位1米以上的实体墙(图4-4);实体墙与吊运工艺极限边界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3米。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3)生产期间炼钢钢锭浇注坑内、浇注车运行轨道区域内,存在积水。
(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理、转炉、电弧炉、感应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潮湿。
【解读】
1.判定情形:
(1)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
(2)漏钢回转溜槽未按要求设置或者维护。
(3)中间罐漏钢坑(槽)的应急储存容量小于中间罐满罐容量。
(4)钢锭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槽、坑)。
【解读】
1.判定情形:
使用雾化水(压缩空气和水的混合物)冷却工艺,且设有雾化水循环供水水箱和实时监测水箱内水位差的电弧炉,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解读】
1.说明:
“设备设计压力值”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炉顶放散阀联锁自动放散的最大压力值。
2.判定情形:
(1)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设计值。
(2)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未与炉顶工作压力联锁。
(3)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4)炉顶放散阀阀盖拴拉固定。
3.除外情形:
单座高炉的炉顶放散阀数量大于等于3个,生产期间至少有2个炉顶放散阀与炉顶工作压力联锁。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解读】
(3)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24小时有人值守操作室内的报警装置实时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解读】
(2)直径小于100毫米的煤气管道采用切断装置和盲板组合式隔断装置时,未在堵盲板处设置撑铁。
【解读】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解读】
1.说明:
(3)生产工艺需要熔融金属罐(包、盆)进入厂房架空层平台时,平台上操作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吊运跨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解读】
1.说明:
2.判定情形:
(1)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炉前作业平台、炉基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2)生产期间厂房内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地面运输通道存在积水。
3.除外情形:
(1)生产期间事故坑、炉下渣坑、炉前作业平台、炉基区域潮湿。
(2)生产期间设置在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用于收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3)生产期间厂房内的熔渣、液渣缓冷场地存在积水。
【解读】
1.判定情形:
(1)熔融金属深井铸造工艺的熔炼炉、保温炉、浇铸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注:“浇铸炉”是指与铸造深井通过流槽、分配流槽直接相连的浇铸炉组,包括保温炉(静置炉)、熔保一体炉,不包括单独具备熔炼功能的熔炼炉(有色企业下同)。
(2)熔融金属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应急储存设施容量小于炉体额定装料量;多台固定式浇铸炉共用应急储存设施时,应急储存设施容量小于最大单炉炉体额定装料量。
2.除外情形:
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以及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解读】
1.判定情形:
(1)采用水冷冷却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加热炉、铸造机未设置高位水塔(箱、池)、事故供水泵等应急供水设施。
(2)应急供水设施未设置应急电源。
注:“应急电源”是指双回路供电、UPS电源、可自动转换的柴油发电机,或者其他具有同等级应急功能的动力源;高位水塔(箱、池)等通过重力自流作用实现应急供水的设施,不涉及应急电源(有色企业下同)。
2.除外情形: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未设置应急供水设施,或者应急供水设施未设置应急电源。
【解读】
判定情形:
(1)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精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2)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精炼炉窑的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注:出水温度、进水流量、进出水流量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可以按熔融金属炉窑不同水冷元件的供水特点分区域、分类别设置,即不是每个水冷元件必须单独设置对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3)未对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精炼炉窑的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进行检测。
【解读】
判定情形:
(1)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
(2)结晶器冷却水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快速切断阀或者紧急排放阀联锁。
(3)结晶器冷却水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信号,未与流槽断开装置联锁。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
注:铸造深井的每个结晶器(如扁锭生产,有色企业下同)或者模盘的每一个流道均设有液位监测报警装置,视同该浇铸炉的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设置有液位监测报警装置。
【解读】
判定情形:
(1)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
注: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设置断开装置的固定式浇铸炉,其铝液流槽可不设置紧急排放阀。
(2)固定式浇铸炉的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
(3)固定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
【解读】
判定情形:
(1)倾动式浇铸炉的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
(2)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联锁。
(3)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倾动控制系统联锁。
注:铸造深井的每个结晶器或者模盘的每个流道均设有液位监测报警装置,且每个报警装置均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倾动控制系统联锁的,视同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设置有液位监测报警装置,且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联锁。
(4)液位监测报警装置、紧急排放阀、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未设置应急电源。
【解读】
判定情形:
(1)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
(2)未按照钢丝绳定期检查和更换制度要求,对钢丝绳进行定期检查。
注:定期检查周期至少每月1次。
(3)钢丝绳应报废的仍然继续使用。
【解读】
1.说明:
(1)“可能发生一氧化碳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是指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涉及煤气的各类地下室、加压站;使用煤气的热风炉、焙烧炉、干燥炉等;以焦碳(碳粉、煤粉)为燃料或还原剂的生产环节,如烟化炉、阳极炉等;高钛渣冶炼、镍火法冶炼、硅冶炼用的电炉、全密闭矿热炉的煤气净化、回收、储存、输配与使用区域。
(2)“可能发生砷化氢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是指铅锌冶炼中的酸浸工序、净液工序、海绵镉工序、铟置换工序等;铜冶炼中的电解液净化工序、烟尘回收的铜电积工序;锡冶炼中的除杂工序等。
(3)“可能发生氯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是指贵金属生产的液氯储存、汽化间;氯化分金工序(分金釜、一次还原釜、二次还原釜等)及沉钯等工序;锗生产的液氯储存、汽化间;氯化工序、精馏(复蒸)等工序;铅铋精炼工序中的液氯氯化精炼工艺(如铋氯化精炼锅)。
(4)“可能发生硫化氢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是指采用硫化石膏法脱砷工艺污水处理系统(如在废酸中加入硫化钠或硫氢化钠产生硫化氢、用水电解制氢并与硫磺反应生产硫化氢、甲醇裂解制氢并与硫磺反应生产硫化氢等);硫化钠、硫氢化钠储存地点(如硫化钠、硫氢化钠与酸同库储存或受潮产生硫化氢)。
2.判定情形:
(1)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本项明确的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4种气体泄漏、积聚场所和部位的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实时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注:非24小时连续生产的企业,现场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实时数据,应当接入生产期间有人值守的场所。
(3)可能出现砷化氢气体泄漏、积聚且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和部位,未使用溴化汞(氯化汞)试纸检测砷化氢气体浓度。
3.除外情形:
可能发生砷化氢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使用溴化汞(氯化汞)试纸检测砷化氢气体浓度。
【解读】
1.说明:
“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是指采用风机供给助燃空气的点火炉、回转窑、竖炉、竖窑、干燥窑、烟气炉,以及熔融金属罐(包、盆)烘烤器、冶炼炉、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熔保炉,加热炉、退火炉、热处理炉等煤气(天然气)单体燃气设备。
2.判定情形:
(1)使用煤气(天然气)并采用强制送风燃烧装置的煤气(天然气)入口总管道,未设置止回装置或者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解读】
1.说明:
“最高封堵煤气压力”是指水封式排水器自身结构决定的能够封住管道中煤气的最高压力,一般用kPa(国际单位)表示,也可用mmH2O(水柱高度)表示。
2.判定情形:
(1)正压煤气输配管道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3060mmH2O)。
(2)同一煤气输配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
(3)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
3.除外情形:
(1)煤气柜柜底水封式排水器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3060mmH2O)。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煤磨袋式收尘器的灰斗或者进、出风口未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2)煤粉仓锥体未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3)煤磨袋式收尘器出风口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4)煤粉仓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5)煤磨袋式收尘器或者煤粉仓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或者气体灭火装置未同时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解读】
判定情形:
(1)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未制定清库方案。
(2)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方案缺少防止高处坠落、坍塌、掩埋窒息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3)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时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掩埋窒息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解读】
判定情形:
(1)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库顶最高处未设置能够监测乙炔气体浓度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未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固定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解读】
判定情形:
(1)进入筒型储库、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内作业时,未在配电室切断设备电源并上锁、挂牌。
(2)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等作业时,未关闭防止物料涌入、高温或有毒有害气体进入的阀门、闸板,并断电、上锁、挂牌。
(3)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内作业时,未采取防止作业面上方物料坍塌伤人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措施。
【解读】
1.说明:
“燃气总管”是指供应单台燃气窑炉全部燃气的管道。
2.判定情形:
(1)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
(3)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燃气总管的紧急自动切断阀未与压力监测报警装置联锁。
3.除外情形:
采用扩散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
【解读】
判定情形:
(1)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未设置能够监测氢气浓度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燃气配气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解读】
判定情形:
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漏水。
【解读】
判定情形:
(1)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的水冷设备进水总管未设置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也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玻璃窑炉的前脸水包,玻璃锡槽的锡液冷却水包、唇砖水包等水冷设备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
(3)玻璃窑炉的池壁风机、钢碹碴风机、L吊墙风机、玻璃锡槽的槽底风机等风冷保护设备未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解读】
1.说明:
(3)“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或者浇注跨两端围墙为界的车间内正负零面区域。其中,“横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小车运行方向;“纵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大车运行方向(图7-2);“正负零面区域”不包括架空层平台正下方被遮挡的区域。
2.判定情形: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解读】
1.说明:
“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是指以煤气(天然气)为燃料的烘烤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加热炉、退火炉、热处理炉等单台设备的煤气(天然气)入口总管道。
2.判定情形: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解读】
判定情形: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解读】
1.说明:
“水性漆”即水性涂料,是指挥发物的主要成分为水的一类涂料。
2.判定情形: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解读】
1.说明:
“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是指当加热温度超过要求时,可以自动切断电源或者燃气等供热源的装置。
2.判定情形:
【解读】
1.说明:
“酒库”是指采用陶坛、橡木桶或者金属储罐等容器存放白酒的室内场所,包括人工洞酒库。
2.判定情形: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解读】
判定情形: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解读】
1.说明:
“燃气总管”是指供应单体燃气窑炉全部燃气的管道。
2.判定情形: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解读】
判定情形: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解读】
1.说明:
“水性漆”即水性涂料,是指挥发物的主要成分为水的一类涂料。
2.判定情形: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解读】
1.说明:
2.判定情形: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解读】
1.说明:
2.判定情形: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解读】
1.说明:
2.判定情形:
【解读】
1.说明:
2.判定情形:
(1)熏蒸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
(2)熏蒸施药、检查、散气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与磷化氢气体性质相匹配的防毒面具。
(3)熏蒸施药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
【解读】
1.说明:
2.判定情形:
(1)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事故通风设施。
(3)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解读】
1.说明:
2.判定情形: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解读】
1.说明:
2.判定情形: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解读】
1.说明:
2.判定情形:
【解读】
判定情形: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解读】
1.说明:
2.判定情形:
【解读】
1.说明:
2.判定情形: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解读】
1.说明:
2.判定情形: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解读】
1.说明:
2.判定情形: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解读】
判定情形: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解读】
判定情形:
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解读】
判定情形: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氨直接蒸发制冷的冷藏库、穿堂、封闭站台,作为加工、分拣、包装作业场所进行使用。
【解读】
1.说明:
2.判定情形:
(1)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
(2)快速冻结装置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但是单独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解读】
1.说明:
2.判定情形:
未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也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或者在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参与有限空间作业,或者监护人员未全程监护。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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